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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上)行罚决字[2020]022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区顶锋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18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顶锋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保安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于2020年0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顶锋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上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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