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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QFPG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4857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4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代卫波、邹庆玲、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秀芳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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