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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QFPG-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68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1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代卫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125元、违约金2448.16元,合计37573.16元。 二、被告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代卫波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江苏泽宇森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代卫波、被告江苏苏蒙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8元(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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