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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卫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QFPG-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12民初1282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3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代卫波对被告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被告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代卫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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