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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30****66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1470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付学萍名下,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付学萍已经付至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由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相关费用;二、若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毕之日止,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0.01%计收的违约金,并就上述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即为结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本案诉讼费11576元(已收讫),保全费5000元(已收讫)全部由被告承担,此款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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