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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30****66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767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于高俊海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因大通金岛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向高俊海支付占用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本院酌情认定截至2020年1月20日的利息共计200835.8元;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827937.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俊海与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大通*天洲园项目认购协议》;二、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高俊海购房款5500000元、契税192857.14元、维修基金135000元、预告登记费80元,并支付利息200835.8元(截至2020年1月20日),以上合计6028772.9元;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827937.14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3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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