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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30****66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5766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84451.55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84451.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部由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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