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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798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109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211757.96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代偿款980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代偿款137660.35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代偿款1000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代偿款1000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代偿款94097.61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上述利息和违约金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变卖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516号1401、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516号1501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变卖被告谢福恩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5栋1座901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391元,由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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