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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运政罚〔2021〕0077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9日10时6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外广场对浙KG270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月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涛、郑震达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布控球拍摄的照片、疫情防控期间电子文件、线路牌、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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