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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2116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7日15时2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机场路与鄞州大道交叉口对浙KG270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应光倪,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杨栋、张海明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应光倪的询问笔录、应光倪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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