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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09****65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1947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4年12月原告哈尔滨好享天鹅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黑龙江省物流配送项目合同书》及《黑龙江省物流配送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好享天鹅购物有限公司代收货款776766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好享天鹅购物有限公司代收货款776766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哈尔滨好享天鹅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费279302.95元; 五、驳回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068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预交反诉费6034元,由原告哈尔滨好享天鹅购物有限公司负担2745元,被告黑龙江省乾汇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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