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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那人达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50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8602号
    案号 (2016)内0602执2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凤才借款本金1250488元及利息15277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二、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凤才借款本金为1250488元从2015年11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25019元,由原告负担10506元、被告负担14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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