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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消)行罚决字〔2019〕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201号的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层厨房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帐号:33001697735058502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9
    决定机关 景宁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王子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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