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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MA****96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5098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晓红购房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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