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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海宁市海昌街道金长路1号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储配站正面保安室西侧钢棚下存有80瓶已充装好规格为12KG的燃气瓶,经住建局认定,该存储区域属于未经核准的储存场所,当事人行为属于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6-0073号)后,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86条,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