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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洲)行罚决字[2016]134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民泰煤气配送中心未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于2016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2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富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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