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公(洲)行罚决字[2016]134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民泰煤气配送中心未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于2016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2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富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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