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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UEECE-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04民初8708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1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名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7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启岗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启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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