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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字〔2020〕4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300元。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晓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