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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诚茂丽都四季花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2
    决定机关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俞晓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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