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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316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4810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恢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932558.39元; 二、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932558.39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八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9200元; 四、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现代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崇义镇海云村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的食用菌工厂内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现代公司不履行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都江堰)工商动抵字【2015】第0022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6元,减半收取22398元,由被告都江堰孙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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