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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70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355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纪春红与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纪春红购房款439085元;三、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纪春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108264元;四、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纪春红抵顶商铺购置费用的商铺租金162401元;五、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纪春红商铺租金的违约金5000元;六、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纪春红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19.54元;七、驳回原告纪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8元,由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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