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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18〕5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其网页发布含保证性承诺、保收益等内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1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结果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处以广告费3倍,计4374元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士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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