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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羊区威伦庭酒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69976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4民初4511号
    案号 (2019)川0104执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2,094,665.65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以12,296.67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94,665.6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其中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400,000.00元为限);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诉讼费32,609.00元,公告费300.00元; 三,对被申请人2所有的以下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2所有的位于西昌市西城片区胜利南路世纪花园2期1号A幢11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0087722号)房屋。 四,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羊区威伦庭酒店、叶成容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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