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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743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06号
    案号 (2015)泰兴执字第05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报酬967078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1元,由被告负担。其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13471费元由被告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费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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