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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市监处字〔2019〕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室内加热器2台(样品)、嵌入式LED灯具3台(样品);2.罚款人民币16500元(2.5倍);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2.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火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