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1月在维扬路东侧、杨柳青路南侧、扬子江路西侧开发建设“瘦西湖榴园”D区项目,经查实,围墙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且D区北侧三段围墙未按总平面图标示位置实施:1.D5、D7号楼北侧围墙规划退让2.5米,现状退让2.2米,长度89.92米;2.D16号楼北侧围墙规划退让2.5米,现状退让2.17米,长度52.7米;3.D20号楼北侧围墙规划退让2.5米,现状退让2.17米,长度52.7米。三段围墙总长度201.23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369元(处围墙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300元/米×201.23米×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