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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主在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于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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