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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8168****81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1民初64号
    案号 (2019)川11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03012015年01字第01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 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内利息1 451 281.78元,借期内复利44 501.86元,2016年6月30日后的复利以差欠借期内利息1 451 281.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7501‰计算至借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以差欠本金3 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750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 000元; 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对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以质权登记编号511100100001040项下的股权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陈永洪、赵淑群、陈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三项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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