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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8168****81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1民初77号
    案号 (2019)川11执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5861740.35元、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截止2017年3月10日的复利息为460705.45元,2017年3月10日后的复利以5861740.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 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对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以质权股权登记编号:51110010000819项下的股权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陈永洪、赵淑群、陈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三项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370元,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负担2140元,由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洪、赵淑群、陈国共同负担373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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