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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24****25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9872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钛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76.03元,利息35,847.89元,罚息1,035,499.32元,复利7,702.61元,本息合计6,079,025.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 被告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高德银、陈敏芝、何吉东、耿维对被告沈阳钛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高德银、陈敏芝、何吉东、耿维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钛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53.00元,减半收取27176.5元,由被告沈阳钛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高德银、陈敏芝、何吉东、耿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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