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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24****25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286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9,624.37元; 二、被告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代偿款219,624.37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何吉东、耿维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大吉实业有限公司、何吉东、耿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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