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9〕2809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4号楼南侧的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放的食品库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见(京朝)市监食责改〔2019〕2807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外设仓库仍旧未按规定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2019年8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2019年7月2日,我局对位于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4号楼南侧的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旧未按规定报告。2019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地址进行复查,库房已经停止使用。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构成了“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鉴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0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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