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20〕ED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3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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