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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20〕ED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杨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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