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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1〕0214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综合监管平台监测检查发现,2021年6月5日至6日期间,金华市中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浙G.27673危险货物运输车未按规定上报电子路单,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局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金华市中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021年6月5日至6日期间,浙G.27673危险货物运输车在营运期间,未按规定上报电子路单。我局认为:金华市中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中宇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决定机关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于京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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