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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544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205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通过拍卖抵押担保人张志鋆、唐素红名下位于苏州市杨家浜桥108号4幢101室房产受偿151万元
    未履行 已受偿151万元,其余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5万元及至2015年8月18日的欠息人民币475342.51元,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95%计算,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季的对应日调整)。二、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2198元。三、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管明华、王莉对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管明华、王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张志鋆、唐素红名下位于苏州市杨家浜桥108号4幢101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以人民币151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7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177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871元,由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管明华、王莉、张志鋆、唐素红负担人民币40900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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