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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宾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QM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1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7657575】。一审:   一、被告广东宾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陶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528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275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陶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被告广东宾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6.4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宾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宾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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