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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5****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2民初4852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黎勇押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黎勇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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