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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国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5****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71号
    案号 (2018)鄂0303执恢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继才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5月29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止,扣减已支付利息75万元)。 二、被告彭刚对被告杨明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马继才对被告杨明华设定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7号房屋(他项权证书: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16170号、00116172号、0011617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马继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明华、彭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杨明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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