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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兴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020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95号
    案号 (2016)鄂032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按24‰年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损失10万元人民币。 三、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7号1幢5-2和6-2两处商业性质房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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