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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506****7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1631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2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8357822.88元、利息261062.96元,以及后续利息(其中,以6599906.9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4月23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8558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如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于2021年1月19日前付清该款,则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并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三、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南京中润集团总部研发大楼桩基、基坑支护、土方施工工程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8357822.8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本案受理费382381元,由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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