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阳明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921MA****9W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21民初345号 |
案号 | (2020)川0921执8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20年3月6日起解除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 二、除被告已经支付的租金外,被告四川阳明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蓬溪县金桥镇石岩湾村民委员会支付下欠的租金36万元(除已交的保证金10万元外,另外给付26万元),该款在调解书生效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用已交的保证金抵付),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3万元,剩余13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 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对下欠的全部租金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 四、由原告对被告所租赁土地自行组织复耕,在复耕过程中,被告可自行对桑条收集拉走; 五、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拆除修建在蓬溪县金桥镇石岩湾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地面上的彩钢棚(冻库、保管室),逾期未拆,原告有权自行处置; 六、本案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被告四川阳明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由原告垫付,在履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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