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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武市监消处字【2019】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篡改车辆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七条第2项,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人民币6500元,两项合计7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1
    决定机关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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