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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2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卫公罚〔2021〕84号被处罚人:绍兴市圣闲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47号-403(主楼),法定代表人:宋慧子.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任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47号-403(主楼)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营业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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