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禾道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廉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045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6396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28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30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600元。 三、被告苏州禾道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姜露、杨金霞、廉凯、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纪晔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5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禾道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姜露、杨金霞、廉凯、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纪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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