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510900MA****X0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3261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支付胡彦君、文生礼、向秀兰、胡诗雨丧葬补助金22920元;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支付胡诗雨自2017年10月起至2020年4月止抚恤金42793.95元;自2020年5月起,由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每月支付胡诗雨抚恤金1380.45元,直至胡诗雨丧失领取抚恤金条件为止;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支付胡彦君、文生礼、向秀兰、胡诗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上述一、二、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遂宁市开发区碧海玉都城市温泉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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