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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690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147号
    案号 (2016)湘0302执1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9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桑顿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28980元及利息(利息按1328980元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61元,由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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