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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存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34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4792号
    案号 (2017)苏0830执1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保武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15360元,合计79360元; 二、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在被告付存玉对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刘启平对被告付存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保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付存玉、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启平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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