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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存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34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开民初字第2465号
    案号 (2016)苏0891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的70万元暂存款提取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李跃平用以偿还借款70万元;若未能按期支付,则原告李跃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直至全部款项执行到位,同时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县帝景国际项目工程款中另行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 二、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20日前从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帝景国际项目工程款中支付原告李跃平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分从2013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分从2013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 四、本案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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