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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42356****21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423民初788号
    案号 (2021)甘0423执恢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榆中恒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25000元及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至租赁费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榆中恒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榆中恒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00元,被告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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