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海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506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黄民初字第4802号 |
案号 | (2015)黄执字第001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12 |
发布日期 | 2015-07-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2446.11元。 二、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1年12月3日按本金1032691.71元计息;自2011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27日按本金1475007.51元计息;自2013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本金1622446.11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68000元。 四、反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447元,由被告负担193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91元(被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12956元,由反诉被告负担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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